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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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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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