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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看电影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消遣及放松方式,尤其是随着移动通信的发展,只要有一部手机,我们就可以随时随地看自己喜欢的影视剧和电影。小编也是一个追剧迷,最近在开始学习知识产权,于是我有了一个疑问,这些电视剧、电影的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谁呢?小编查了相关资料,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学习成果,希望可以解答跟我有一样疑问的小伙伴们。
小编首先查阅了相关法条,根据最新《著作权法》规定,电影和电视剧属于视听作品,其版权属于“制作者”。看到这里,小编明白了电影、电视剧的版权属于其“制作者”,但是“制作者”又是指谁呢?是导演吗?是编剧吗?
看来需要进一步了解,于是我查了更多的资料,原来这个“制作者”指的是制片人,
那制片人是做什么的呢?制片人主要负责在影视作品拍摄前期拉投资、选编剧、找导演、物色演员以及摄影、灯光、美术、道具、服装、场务等相关工作人员,拍摄时的监督把控,拍摄完成后的后期制作,报审,宣发等工作,可以理解为是总体把控这个影视作品的人,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属于“制作者”。而在实际情况下,制片者往往不是1个人制片人,还有多个制片人或者制片人为制作出品公司代表的情况,例如,《长津湖》的导演为陈凯歌、徐克、林超贤,三人联合执导,总制片人是于冬,博纳影业集团的现任总裁,则著作权归于冬所在的博纳影业集团所有。
那参与影视作品的其他人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制片人、导演、演员、后期制作者等共同创作,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同时具有共同创作的特征。因此,《著作权法》还规定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的演员也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和获得报酬权利;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剧本、音乐等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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