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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游客去年国庆节和今年春节分别在青岛、哈尔滨吃到了“天价虾”、“天价鱼”。经网络、媒体传播,至今余波未平。
两起警情中派出所民警都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双方都做让步后,分别以消费者支付了800元和7000余元餐费结束。然而,不论“鱼”or“虾”,最后躺枪的都是警察蜀黍(被骂惨了????)...
两次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点:
1、都是因价格引起的消费纠纷,当时除警察外,没有其他管理部门介入。
2、警察都对双方成功进行了调解,消费者过后仍觉不满进行网上维权。
3、最后的调查结果都是商家存在欺诈,做罚款和停业处罚。从38元一只的天价虾,到398元一斤的天价鱼,消费者自认被宰后,形成了一种维权新模式:利用微博等自媒体爆料——媒体记者介入报道——网民热议——媒体炒作——倒逼管理部门调查——对涉事商家处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但其实,我国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维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让警花姐姐手把手教你“消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1主管部门:
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民事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刑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这 些 商 品 不 能 退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小贴士
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律规定“消费维权”的主管部门,遇到消费纠纷时除了拨打110外,更直接有效的办法是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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