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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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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上 申 请
工伤职工可通过“渝快办”或“重庆人社”APP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提示填写相应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线 下 申 请
初次鉴定申请地为参保地的区县劳鉴办(一般设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再次鉴定申请可就近通过参保地区县劳鉴办提交,也可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鉴办受理服务窗口设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裙楼1楼9、10号门(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特-别-提-醒
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可能会出现: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等情况,也可能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伤情未稳定、暂不评级等结论。
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结论做出1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区县劳鉴办申请复查鉴定。 |
再次鉴定申请条件
① 自收到区县劳鉴办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② 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参 加 鉴 定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申请受理后,劳鉴办将及时安排鉴定,并提前通知工伤职工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工伤职工应按照通知,参加现场鉴定。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将在现场核实工伤职工身份。
若被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通知到达鉴定现场,应提前向劳鉴办说明理由,由劳鉴办作出相应处理。
参加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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