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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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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到集市上买个鸟,到田地里抓个野味……这些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日前,重庆云阳宝坪派出所接到村民举报,宝坪镇大石村一山上有人在打野鸡。民警立即赶往大石村布控将其抓获。...
野鸡保护级别,中国亚种全部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6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无危(LC)
之前发生过不少典型案例,值得深思。
案例一 飞禽走兽都有 家中堪比动物园
2014年至2016年,沙湾区人汤某某和一起生活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王某某(女)商议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汤某某负责收购事宜,王某某协助汤某某在家中收购、喂养动物。
期间,二人先后从他人处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鹧鸪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包括藏酋猴1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脸鵟鹰1只、白腹锦鸡11只、大灵猫4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两人在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还收购了9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只毛冠鹿、2只豹猫)、22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灰胸竹鸡、19只猪獾、2只鼬獾)。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1323元。此外,汤某某还单独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1只。
2016年5月6日上午,侦查人员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双河村四组汤某某和王某某租住房处现场查获以上野生动物,随后二人主动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最终,汤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套7只“野鸡”获5年徒刑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峨边人余鲁某某以安放猎套的方式,先后三次在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月河村三组套得“野鸡”7只,分三次出售给汤某某和王某某。汤某某和王某某落网后,经鉴定,这些“野鸡”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2016年5月31日,余鲁某某主动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最终,余鲁某某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介绍,根据《刑法》3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像白腹锦鸡这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杀4-7只即为情节严重,判有期徒刑5年到10年,8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三 打鸟不成打伤人 非法持枪获刑
2015年3月25日,夹江人何某某持一把火药枪来到夹江县新场镇茶山打鸟,当他瞄准矮树叉上的一只鸟射击后,不料鸟没打着,不远处却传来一声惨叫——正在山坡上采茶的中年妇女江某某被他开枪击中,何某某随即将江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事后,何某某将火药枪销毁。
2015年5月13日,何某某持被销毁的火药枪到夹江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何某某赔偿了江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最终,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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