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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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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阳县居民贾某在某医疗有限公司开设的药店购买了数件保健食品,共计花费9000元。贾某回家后发现产品包装盒上记载的生产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均无结果,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联系方式均为虚构,属于“三无产品”。
随后,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药店退还已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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