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有补贴
领取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注意事项
(一)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二)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 (四)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申请地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时间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页。 (三)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 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4.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五)银行账号复印件。
补贴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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