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重庆大渡口区:10万元就可从区县调到重庆主城区工作,你相信吗?章某为别人调动工作找局长姐夫撮合行贿,自己没收一分钱,别人工作是调动了,自己和局长姐夫却被判刑了! 一、帮同事妻子从四川调回重庆 章某某(化名),女,原重庆XX区XX预防控制中心XX科长。2010年底,章某某的同事李某(化名)希望将其妻寅某某从四川省XX县国家税务局调动到重庆市XX区工作,因李某知道包某某系章某某姐夫,遂找到章某某,希望章某某能为其妻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后李某将装有现金10万元的纸袋委托章某某转送给其姐夫包某某用于办理寅某某的工作调动。章某某明知李某为谋求寅某某工作调动而给予的装有现金的纸袋转交给包某某。事后,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寅某某调动至重庆市XX区XX局工作。 二、帮老乡从云阳调到主城工作 2013年下半年,松某某(化名)、元某某(化名)夫妇为从重庆市云阳县XX学校调往重庆市主城区工作,找到章某某帮忙,章某某在松某某、元某某与包某某之间积极进行沟通、联络。期间,章某某向松某某、元某某二人提出办理工作调动需要付给包某某一定费用的建议。为让包某某帮忙完成工作调动,松某某、元某某筹措了20万元,之后二人由章某某引路到包某某家中将20万元送给包某某。 
后在包某某的帮助下,松某某从云阳县XX学校调至大渡口区XX学校工作,元某某从云阳县XX学校调至北碚区XX学校工作。 
2015年1月6日,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通知章某某到该局接受调查。2017年7月29日,章某某在重庆北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三、介绍人未收“介绍费”不影响定罪 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章某某仅因同事、同乡关系,介绍松某、元某某给包某某认识,未有介绍贿赂的故意,亦未从中获利,其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李某、松某某、元某某证言,及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章某某明知李某、松某某、元某某有为办理工作调动向国家工作人员包某某给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章某某出自同事、同乡关系,自愿介绍,未收取财物,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判决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斌言斌语 在生活中,章某某肯定会很受欢迎。她为同事解决两地夫妻分居之苦,她为区县老乡解决主城工作调动,关键是介绍帮忙一分不收,看来是“真情义”。不过,到头来获得了什么呢?看看吧。同事、老乡证实(当然是法定义务)章某某明知李某、松某某、元某某有为办理工作调动向国家工作人员包某某给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由于被判刑责,工作丢啦!局长姐夫入狱,估计姐妹关系也会因此紧张,而自己的婚姻呢?也会受到重大考验。 那么,什么是介绍行贿罪呢?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种情况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如果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第二种情况,虽然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章某某介绍同事、老乡向局长姐夫行贿达30万元,当然已经构成介绍行贿罪。 来源: 记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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