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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草案征意见

2008-05-09 08:36:04  来源:重庆晨报  文字大小:【】【】【】  进入论坛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详见表格)。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在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浏览草案全文并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ldht@chinalaw.gov.cn)发表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种情形可解除或终止
  14种情形下可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获得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5种情形下可终止: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 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违法解约 用工单位应支付2倍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女职工孕产期应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形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快乐雨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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