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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徐志全)云阳女子李某离婚时,分得一辆长安车,车子户名是前夫胡某。李某把车子卖了后,买车人竟把车钱付给了胡某,理由是李某欠胡某钱,他是“为其还债”。昨日,记者从云阳县检察院获悉,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作出改判,李某讨回了卖车款3万元。
8月9日,据云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没离婚前,李某与丈夫胡某买了一辆长安之星小客车,登记的车主为胡某。李某与胡某调解离婚时,调解协议约定:长安之星小客车归李某所有。
2004年10月,李某与殷某口头协议,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殷某,同时买卖双方到车辆交易市场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殷某将购车款付给了胡某。殷某解释说:“李某欠胡某借款3万元,他这是为其还债。”李某遂向云阳县法院起诉,向殷某讨购车款。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仍不服,遂向云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殷某购车时知道李某与胡某已经离婚的事实。李胡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与殷某无关。购买长安车中,殷某与李某构成合法买卖关系,殷某应该付钱给李某。
经检察院抗诉,市高级法院指令第二中级法院再审此案。重庆市二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殷某付给李某车款3万元。 |